(2009年4月24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的集体领导,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提高议事、决策水平,全面履行工作职责,根据《湖南省博物馆学会章程》(2008年8月修订稿)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章 理事会职责
第二条 坚持依法办事,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,带领学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,促进全省博物馆事业和博物馆学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。
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决定、指示,分析学会工作面临的形势,遇到的问题,讨论、研究并制定相应具体工作措施,确保上级决定、指示及学会工作的落实和完成。
第四条 对学会年度工作安排、重点工作项目、重要社会活动、年度财务收支和其它涉及全局性问题做出决策。
第五条 对关系学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切身利益方面相关问题做出决定。
第六条 加强与各省(市、自治区)博物馆学会和中国博物馆学会的沟通联系,对涉及学会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。
第七条 服从省社科联学会处和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指导与管理。
第八条 需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。
第三章 议事规则
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,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,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,研究年度重点工作计划、重大活动项目、大项经费开支等问题,通报学会相关的工作,听取理事对学会工作的意见、建议。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,进行换届有关工作。会议由理事长主持,在理事长外出或者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情况下,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会议。地点、列席人员等事项由主持人确定。
第十条 每次理事会的日期和议题(除特殊情况外),一般应由秘书处提前两天以上通知出席会议人员,并把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发送有关人员审议。理事应按时出席会议,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,可在会前提出。
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,其决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同意方能有效。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,其决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同意方能有效。
第十二条 在职理事因故离开现所在工作岗位,其理事职务由其工作继任者担任,但需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。
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对有关议题做出决定前,应经过充分酝酿。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。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,一般应暂缓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。会议决定多个议题时,应逐一表决。
第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来不及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的,理事长可临机进行处置,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或追认。
第十五条 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、通过的决定、决议,由秘书处负责落实或督办,并将结果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。
第十六条 每次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,由秘书处派专人认真做好记录。记录应包括时间、地点、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、会议主持人、会议议题、出席会议人员发表的意见、做出的决定等。
第十七条 对于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决定、决议,任何理事会成员无权改变;有不同意见的,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,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、决定,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。







